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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要动歪脑筋!利用“无理由退货”调包耳机涉嫌犯罪

本文摘要:简介:网购的无理由退款规则原本是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利益,然而有些人却不负责任地随便毁坏、替换待退款的商品,卖家在处置退款时也不一定能找到猫腻,于是有问题的退款商品又被卖给下一个买家手里,伤害了消费者的利益。千万不要一动歪脑筋,利用无理由退款调包货物不道德,涉嫌犯罪。2016年7月,王某通过网上商城采购了一副价值2000多元的耳机。 此前,他早已从淘宝网上出售了一副同款的假货耳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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简介:网购的无理由退款规则原本是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利益,然而有些人却不负责任地随便毁坏、替换待退款的商品,卖家在处置退款时也不一定能找到猫腻,于是有问题的退款商品又被卖给下一个买家手里,伤害了消费者的利益。千万不要一动歪脑筋,利用无理由退款调包货物不道德,涉嫌犯罪。2016年7月,王某通过网上商城采购了一副价值2000多元的耳机。

此前,他早已从淘宝网上出售了一副同款的假货耳机。接到真货后,王某将同款假货耳机放入包装盒中,然后利用网站7天无理由退款的规则,向网上商城申请人退款、付款。

试水顺利后,王某立刻如法炮制,同年8月,他用一样的手段调包了一副价值6000余元的耳机。【法院裁决】 王某罪诈骗罪,被被判有期徒刑7个月,罚金人民币1000元。【案件分析】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王某 “调包”耳机,将假货耳机申请人退款、付款的不道德不应如何定性?回应,产生两种有所不同观点: 第一种观点指出,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秘密盗取他人财物,数额较大,不应以盗窃罪定罪量刑。

第二种观点指出,王某将耳机调包,以退款付款的方式索取货款撤回和真为耳机,其不道德合乎诈骗罪的特征,不应以诈骗罪定罪量刑。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坚决第二种观点,指出王某的不道德不应以诈骗罪定罪量刑,具体分析如下: (一)盗窃罪与诈骗罪的概念 盗窃罪,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秘密盗取公私财物,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取的不道德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:“偷窃公私财物,数额较大的,或者多次偷窃、入户偷窃、装载凶器偷窃、扒窃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有期徒刑或者管制,处以或者单处罚金;数额极大或者有其他相当严重情节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数额尤其极大或者有其他尤其相当严重情节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充公财产。” 诈骗罪,是以虚构事实或者掩饰真凶的方法,骗被害人,使被害人“自愿地”交还财物,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不道德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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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:“诈骗公私财物,数额较大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有期徒刑或者管制,处以或者单处罚金;数额极大或者有其他相当严重情节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数额尤其极大或者有其他尤其相当严重情节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充公财产。” (二)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分 诈骗罪是采行愚弄的方法获得财物,拒绝被害人基于行为人的欺诈不道德对事实真相产生错误认识,进而出于现实的内心意思而强迫处分财产。

诈骗罪的被害人是基于他人有瑕疵的意思交付给(处分)财产而移往占据的犯罪。而盗窃罪是采行秘密盗取的手段获得财物,以非暴力威逼手段,违背财物占据人意志,将财物移往为自己或者第三人占据。盗窃罪是违背被害人的意思,将他人占据下的财物移往为自己或者第三者占据。可见两罪仅次于的区别在于:诈骗罪归属于表面上获得被害人表示同意的交付给,而盗窃罪是予以被害人表示同意的窃取。

(三)淘宝交易规则在本案的反映 根据淘宝网的交易规则,在淘宝网上出售耳机并缴纳耳机款后,该耳机款储存于第三方支付平台,如果买家在不做到任何处置的情况下,不应视作交易顺利,该款才不会转至卖家手中。本案中,王某“偷梁换柱”的不道德将出售耳机调包,如果王某不申请人付款,货款在一定时间内会自动移往缴纳给淘宝卖家,就不不存在出售耳机被调包的众说纷纭,因为出售耳机的交易视作早已已完成。但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在收货时将耳机调包,又通过对淘宝网掩饰其调包的不道德,使淘宝网产生错误认识,从而将耳机款撤回,索取付款以超过其占据耳机的目的,其不道德合乎诈骗罪的包含要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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综上所述,法院被判王某的不道德以诈骗罪论处,合情合理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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